关于收回2023年及以前结项的省教育厅及校级各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通知

发布者: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26-04-10浏览次数:10

各有关部门:

根据《铜陵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办〔202322号)文件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项后,结余资金使用3年后仍有结余不再结转,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规定,学校拟于20261231日收回2023年及以前结项的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及校级各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科研处  

202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