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秘〔2017〕271号)、《铜陵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修订)(院办〔2016〕37号)》和《铜陵学院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修订)》(院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学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为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不可预见性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二、学费减免项目
(一)申请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1.革命烈士的遗孤、孤儿以及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2.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3.其他特殊经济困难学生。
(二)审批程序
1.学费减免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伪造事实和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对象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具体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拟定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及减免金额,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后,经学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三、临时困难补助项目
(一)申请条件:家庭或本人因临时性、突发性灾害,出现意外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二)补助标准:一等 1000元;二等 500元;三等 300元。
(三)审批程序
1.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对象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具体意见,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拟定困难补助发放名单及金额,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分管校长审批,由财务处审核并通过银行卡发放至学生;
4.每名学生每学年原则上不重复申请困难补助。
四、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